鹤壁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修改草案是根据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进行修改,经鹤壁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鹤壁市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HEBI CITY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HBC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施工与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筑科研、建设监理、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鹤壁市地方性行业组织。本协会是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并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把建筑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行业职能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中段19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的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推进行业管理;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积极展示建筑科技,并大力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开展行业技术与人才的沟通,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五)组织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和文献;宣传会员经营活动,出版行业刊物;
(六)发展同国内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支持会员合法经营,运用法律手段,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业公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
(八)组织倡导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九)加强与外地建筑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制定行规行为,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资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施工与安装,建筑装修装饰、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筑科研、建设监理等与建筑业相关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本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同意后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岗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挪用、平均私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程序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